作息時間:
時間 | 活動內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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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50-07:50 | 早餐 |
08:00-09:40 | 第一、二節課 |
09:40-10:00 | 課間休息 |
10:00-11:40 | 第三、四節課 |
11:40-12:20 | 午餐 |
12:20-13:00 | 午休 |
13:00-14:40 | 第五、六節課 |
14:40-15:00 | 課間休息 |
15:00-16:40 | 第七、八節課 |
16:40-17:30 | 晚餐 |
18:20-19:50 | 夜間班第一、二節課 |
19:50-20:00 | 課間休息 |
20:00-21:30 | 夜間班第三、四節課 |
22:00 | 住宿學員熄燈就寢 |
23:00 | 出入登記 |
車輛管制:
提供各職群受訓班隊停車證數量、優先順序及申請停車證當事人
資格:
(一)各班停車證數量以錄取報到人數之40%計算及報到當日申請登記順序,並依以下優先順序審核後,發放停車證。
1.第一優先:未申請住宿學員,每日通勤上課(住家位於大台北地區、新竹縣(市)及桃園市,距離中心13公里「含」以上)
及具身心障礙者及婦幼者車證。
2.第二優先:申請住宿學員,住基隆(含)以北、蘭、新竹(含)
以南地區。
3.第三優先:外(離)島地區。
(二)汽車未按規定申請停車證、未黏貼於車窗上及騎機車未戴安全帽者,不得進入中心,汽機車進入中心心後應按規定地點停放。
(三)凡本中心學員符合申請資格及優先順序者,可檢具本人駕照、行車執照(當事人、配偶或直系親屬),經審核後發給停車證。
(四)停車證應黏貼於前座右上角玻璃處外邊。
(五)凡車輛未停放於停車格內、未貼車證於前座右上角玻璃處及核對停車證與登記車號不符等情形,將通告逕予撤銷停車證,其該受訓期間不得再提出申請。
(六)停放規定:
1.停放位置:一、三校區。
2.因受限停車位數量,發給學員停車證,不保證有車位,採 「先到先停」原則,車位停滿即管制進入停放。
3.住宿學員汽機車停放在宿舍後方停車場。
4.通勤學員汽機車停放在中心大門入口右側停車場。
5.本中心 停車位僅提供車輛停放,不負保管責任。
(七)二校區停車場僅提供教職員及外聘老師停放。
(八)校區內行車,車速限制20 公里/小時以下,並注意人員及車輛出入,以確保安全。
(九)廠商送貨、施工維修或其它洽公車輛應予登記換證後,始得進入校區。
門禁管制:
大門:除23:00-06:00人員出入需登記後放行外,其餘時間均可自由通行,會客人員請先至警衛室辦理登記換證。
(一)大門前紅綠燈管制時段:(僅限週一到週五)
1.上課時間:07:30-08:00。
2.午餐時間:11:40-12:20。
3.下午上課:12:40-13:00。
4.下午下課:16:30-17:30。
5.夜間下課:21:20-21:40。
除以上時段外,其餘時間僅閃黃燈,來往一、二校區穿越馬路時應提高警覺,注意安全。
(二)側門:除本中心舉辦活動配合開放進出外,其餘時段均不開放。
(三)進出校區應配帶學員識別證。
請假要點:
為輔導學員重視與珍惜職訓資源,適應職訓機構規律生活、培養守時之職業素養,特訂定本要點。
一、請假種類
學員於受訓期間之請假,分為公假、病假、事假、喪假 及其他法定假,其要件如下:
(一)公假:依法令規定應給予公假或因公務派遣者,檢具證明得請公假。惟後備軍人召集之公假,除特殊原因經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專案奉核者外,學員應配合承訓機構協助申請免除召集,否則一律不准予公假。
(二)病假:因受傷、生病經檢具醫院、診所證明者,得請病假。
(三)事假:因事必須親自處理,得請事假。
(四)喪假: 因下列親屬死亡,檢具證明得請喪假,並於百日內請休完畢:
1.父母、養父母、繼父母、配偶死亡者,核給喪假8日。
2.祖父母、子女、配偶之父母、配偶之養父母或繼父母喪亡者,核給喪假6日。
3.曾祖父母喪亡者,核給喪假3日。
4.兄弟姊妹、配偶之祖父母喪亡者,核給喪假3日。
5.喪假需於百日內請休畢。
(五)生理假:女性學員因生理日上課有困難者,每月得請生理假1日,受訓全期請假日數未逾3日者,不併入病假計算,逾3日者其超過部分以病假計算。
二、准假權責
(一)請假一日以內者,由各班導師核准,且導師應控制每日請假人數不得超過全班總人數1/3(小數點無條件捨棄)。
(二)請假一日以上,3日以內者,由輔導組組長核准。
(三)請假3日以上者,由副主任以上長官核准。
三、請假相關規定
(一)學員未依規定事先辦理請假時,均以曠課論。
(二)學員身分非一般公司員工,故不得請陪產假,應請休事假。
(三)凡學員有請假紀錄,無論是公假、病假、事假、喪假及其他法定假,一律不給予全勤,無以上假紀錄者頒發全勤獎。
(四)本中心於每週一統計學員上週缺曠課時數,對於無故未到課學員將個別通知該學員,期能督促該員勤勉向學。
(五)學員受訓期間缺(曠)課情形逾下列情形,應予退訓;但請假時數符合退訓規定係因不可抗力事由,檢具證明文件佐證者,經導師同意並簽奉中心主任核定後,方得繼續參訓。
1.一百六十小時以上課程:
(1) 扣除公假、喪假及 生理假外,請假及曠課時數累積達全期訓練總時數百分之八(小數點無條件進位計算),或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時數百分之四(小數點無條件 進位計算)者。
(2)參訓期間到課時數未達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三(小數點無條件 進位計算)者。
2.一百五十九小時以下課程:
(1)曠課時數達全期訓練時數百分之四(小數點無條件 進位計算)者。
(2)參訓期間到課時數未達訓練總時數四分之三(小數點無條件 進位計算)者。
3.逾規定請假時數退訓者,一年內不得參加本中心辦理之各項自辦及委外訓練。
4.逾規定曠課時數退訓者,二年內不得參加本中心辦理之各項自辦及委外訓練。
(六)學員請假均應事先至本中心學員勤惰系統內填妥請假單並備妥證明文件,依權責核准後,送輔導組登記,未事先辦妥請假手續並送達輔導組登記者,視同請假手續未完成,以曠課處理。
(七)請假逾時,未請假缺課或集合(點名)未到者,以曠課處理。如屬特殊狀況者,得於次一上班日內補辦請假手續,逾期期請假系統將自動鎖定無法補辦請假手續,以曠課處理。
(八)凡流感、腸病毒等經政府認定具傳染性患者,應立即就醫,持診斷證明者以「其他」假別列計請假時數,惟到課總時數未達規定時數者仍應辦理退訓。
學員住宿須知:
防疫期間,有關住宿學員疫苗接種注意事項:
1. 應接種COVID-19疫苗2劑且滿14天(提供疫苗接種黃卡驗證)
新入住人員於首次入住前倘未完整接種2劑疫苗且滿14天,應提供自費3日內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或PCR檢驗陰性證明。
2.若曾為確診個案,且持有3個月內由衛生機關開立之解除隔離通知書者,可暫免檢具疫苗接種證明。
惟應於解除隔離滿3個月後,儘速完整接種COVID-19疫苗,新入住人員並應於首次入住前,提供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3.若經醫師評估且開立不建議施打疫苗證明或個人因素無法施打者
須每週1次自費抗原快篩(含家用快篩) 或PCR檢驗陰性後,始得入住,入住人員並應於首次入住前,增加1次自費3日內PCR檢驗陰性證明。
為合理分配、有效管理及維護住宿安全,提供整潔和諧環境以照顧遠道、交通不便之學員能安心學習,並於住宿中培養正確之倫常觀念與獨立自主精神,特訂定本管理規則。
一、申請住宿資格審查
(一)住宿資格及優先順序:
(1)外、離島地區第一優先。
(2)花、東地區第二優先。
(3)台中市以南、宜蘭地區第三優先。
(4)基隆、新竹、苗栗地區第四優先。
(5)台北市、新北市、桃園市交通不便地區第五優先。
(二)住宿申請及審查:
新報到學員:
(1)符合申請資格者:於報到當日直接向輔導組辦理申請住宿手續,未完成參訓報到前不得提前入住。
(2)不符合申請資格而確有需求者:於開課後以書面報告方式述明需求住宿理由經導師、輔導組審查,並奉副主任以上長官核准後向輔導組辦理住宿登記。
二、寢室分配
三、宿舍之進住及退宿
四、宿舍之管理
各班所有住宿人員共同推舉該班宿舍舍長乙員,各班舍長負責依本管理規定協助執行宿舍管理工作。上班時間學員宿舍管理由輔導組負責,下班時間由助理值日負責,夜間如遇狀況可反映助理值日或總值日協助處理。
助理值日室(信義樓一樓大門右側)
電話: (03)3321224轉506
總值日室(一校區大門左側)
電話:(03)3314106、 0921089291
五、宿舍之清潔
六、宿舍之安全
七、宿舍之冷氣使用
訓練中心電話:
單 位 | 內線號碼 | 自動電話 | 單 位 | 內線號碼 | 自動電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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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機 | 600 | 3321224 | 配線班 | 211 | |
總值日室 | 611 | 3314106 0921089291 |
配管班 | 212 | |
助理值日室 | 506 | 重機班 | 213 | ||
宿舍輔導員室 | 541 | 汽修班 | 214 | ||
大門警衛室 | 612 | CAD/CAM班 | 215 | ||
側門警衛室 | 613 | 電腦硬體班 | 216 | ||
教務組 | 201~208 | 消防班 | 217 | ||
輔導組 | 501~503 | 中餐班 | 218 | ||
秘書室 | 601,620,627 | 烘焙班 | 230 | ||
政風室 | 131 | 3335663 | 夜間部辦公室 | 217 | |
聯合服務台 (報名專線) |
701,702,703 706,707 |
0800233333 | 電腦班辦公室 | 219 | |
就業專線 | 708~712 | 0800677777 | 檢定測試中心 | 261 | |
庫房 | 608 | 0800677777 | 檢定報名中心 | 26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