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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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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訓練

報名方式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職業訓練報名錄訓相關規定

 

一、宗旨:精進榮民職技訓練、輔導榮民就業創業。

二、招訓對象: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三)國軍屆退志願役官兵。

(四)戰訓或因公殞命,或服現役十年以上死亡軍人之遺族(以下簡稱遺族)。但服現役十年以上軍人,係因服用酒類、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後駕駛動力交通工具、施用毒品、犯罪自殺或從事其他違法行為致死者,不包括之。

(五)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配偶、子女及遺眷)。

(六)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新移民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者。

三、資格條件:

(一)參加乙級證照班人員須取得勞動部所訂乙級技術士應檢資格(請上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閱)。

(二)報名300小時以上訓練班隊,須參加本中心入學測驗合格者(入學測驗題庫請至中心官網「測驗暨報到專區-考題下載」自行下載運用)。

四、報名相關規定:

(一)報名方式:請連結  https://eis.vac.gov.tw/Intro/Index  至會員專區完成會員申請後再行報名。如為屆退官兵身分,需待送訓證明等紙本文件送達才能通過會員資格。使用手機上網報名者,請將手機轉為橫向,可看到上方5個○,請點選第2個○會員專區,申請會員資格。

(二)報名地址:桃園市桃園區成功路三段78號(交通資訊請參考本中心官網)。

(三)報名查詢電話:行動電話0937344088、市話03-3321224轉701至704或撥0800-233333免付費電話。

(四)經資格審查及入學測驗合格後,於開訓前2週(堆高機班前3週)由本中心召開錄審會議決定正、備取名單,並公布於中心網站及寄發報到通知單。

(五)報名章可至本中心網站「測驗暨報到專區」下載或來電索取。

(六)國防部志願役屆退官兵參加本中心職訓,報名時請依照「國防部部頒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規定,並檢附單位上校級以上主官「薦訓證明」及保證書,且須註記退伍日期,推薦單位必須保證學習至結訓為止,不得提前退訓。

五、錄審作業規定

(一)錄訓優先順序:

1、志願役作戰(因公)致身心障礙退役官兵。

2、支領撫卹金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遺眷及遺族。

3、國軍屆退志願役官兵(限參加全日制班隊訓練)。

4、支領一次退伍金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5、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6、支領退休俸之士官兵。

7、支領退休俸之軍官(低階者優先)。

8、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配偶、子女及遺眷。

(二)錄訓方式及限制條件:  

1、錄審會議於開訓前2週召開,凡300小時以上之班隊,由本中心統一辦理入學測驗,先依已參訓次數,再按測驗成績高低比序及錄訓優先順序排序,決定錄取名單。參加入學測驗人數,每班隊以不超過150人為原則(若同一班隊報名審查合格人數超過該班訓額人數5倍時,即由本中心關閉該班報名系統,不再接受報名),另原定報名日期截止,本中心得依實際需要持續開放報名。

2、未辦理入學測驗之夜間在職及日間短期訓練班隊,其錄訓排名,以未曾接受任何訓練者優先,已接受二項訓練者,排序在已受訓一項者之後,依此類推。

3、報名本中心自辦職業訓練,同一時間僅能選擇1個班隊參訓,報名超過2個以上班隊時,依各班隊開訓時間辦理錄訓審核,前一班隊未錄取者,得參加下一班隊錄訓審核。

4、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輔導之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爰凡接受輔導會就業、就養、就學安置者,不得同時參加職業訓練中心辦理之職業訓練。

5、參加同年度職訓,不超過2次為原則,各職類同一班隊,參訓者及其眷屬(具退除役官兵身分亦同)以1人報名參訓為原則。

6、凡於公務機關、學校任職,具有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身分之公務員、遺族身分之公務員、教師,請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等專業發展辦法規定辦理進修。

7、為珍惜國家有限資源,避免參訓人員恣意缺課,參訓期間曠課逾規定時數退訓者,自退訓之日起2年內不得參加本中心訓練。

8、受訓學員中途因故退訓(如成績不合格、訓後無故未參加檢定、逾請假時數者等規定),自退訓之日起1年內不得參訓;因行為不端而遭退訓者,五年內不得參訓。

9、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報名參加職業訓練,凡錄取並經連絡確定後,未辦理報到者,1年內不得參訓。

10、凡已擁有技能檢定證照或訓練合格證書者,不得再報名參加與證照(書)相同課程之班隊受訓,經查獲即予退訓並要求賠償訓練費用。

11、為使政府有限職訓資源發揮最大功效,以免費參訓4次為限(自辦及委外訓練合併計算次數),自第5次起視班隊缺額情形,錄訓後酌收百分之二十訓練費用。

12、同一職類不得重複報名參訓;錄訓規定若有修訂將依輔導會最新規定辦理。

六、其他

(一)凡300小時以上訓練班隊,因須辦理入學測驗,報名者有責任於報名表中填註正確之通信地址,俾順利寄送書面通知單,若因報名者疏失,以致無法取得聯絡而造成權益損失,由當事人自行負責。

(二)確實入學測驗及開、結訓時間如與招生簡章不符,以正式測驗(報到)通知單為準(亦同步公告於中心網站-測驗暨報到專區),報到當天正取人員應依通知單規定時間準時報到,逾時視同放棄;若有缺額時,由本中心以電話通知備取人員隔日遞補;若報到人數未滿15人時,依輔導會規定得停辦該班隊。

(三)錄訓學員須與本中心簽訂「職業訓練契約書」,於規定期限未完成簽約者視同放棄受訓,即予辦理退訓。

(四)「非自願性離職者」請於報名截止前至就近之勞動力發展署各分署就業中心申請開具職業訓練推介單,再向本中心報名;並於報到當天繳交訓練津貼給付申請書,以維個人權益。

(五)學員參訓4次以內免收學(雜)費,惟各項檢定費用須由學員自付,本中心職訓係以「就業」為導向,均須報名參加簡章各班檢定或認證所有項目,如拒絶參加者,即予退訓並賠償訓練費用,惟輔導考照項目由學員自行斟酌報名參加檢定。

(六)患有皮膚病或其他法定傳染病者請勿報名參加「餐飲廚藝管理班」、「烘焙食品班」訓練。

(七)提供日間班遠道學員住宿,需自備寢具;另冷氣使用則依個人意願申請,均採使用者儲值付費辦理,相關規定詳見本中心官網。

(八)夜間班為在職進修訓練,參訓學員必需檢附「在職證明」、保證金2,000元及「郵政儲金簿影本」,另假日班參訓學員必需檢附保證金2,000元及「郵政儲金簿影本」,於報到時繳交;受訓學員因故中途退訓者,保證金將予沒入繳交國庫,完訓者於結訓乙週內以劃撥方式無息退還。

(九)受訓學員於接受訓練期間,須確遵學員手冊所列訓練與生活規劃,並對本中心提供之教育訓練設備、機具、物品應愛謢使用,如因過失損壞或遺失應負賠償之責。

(十)伙食委外辦理,依個人意願向廠商購餐票用膳,規定詳見本中心學員手冊及餐廳公告;另受限停車位數量,以無法申請住宿之通勤學員(距中心13公里以上)核發為主。

(十一)上課時間為:日間班每星期一至星期五08:00-16:40時;夜間班每星期一、二、四18:20-21:30時。(國定假日停課)

(十二)年度如有新增班隊以中心報名網站公告上課時間為準;相關規定若有修訂,以報名系統及中心網站公告為準。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退除役官兵職業訓練中心委外訓練注意事項

壹、職業訓練一般規定:

一、宗旨:精進榮民職技訓練、輔導榮民就業創業。

二、招訓對象:

(一)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二)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三)國軍屆退志願役官兵。

(四)國軍戰訓或因公殞命人員之遺族。

(五)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眷屬(配偶、子女及遺眷)。

(六)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新移民配偶領有長期居留證者。

三、資格條件:

(一)參訓人員須年滿18歲,國中以上畢業者。

(二)參加乙級證照班人員須取得勞動部所訂乙級技術士應檢資格(請上勞動力發展署網站查閱)。

(三)國防部志願役屆退官兵參加本中心職訓,報名時請依照「國防部部頒國軍屆退官兵就業輔導措施實施要點」,並檢附單位上校級以上主官「薦訓證明」及保證書,且須註記退伍日期,推荐單位必須保證學習至結訓為止,不得提前退訓。

四、錄訓審查作業規定

(一)錄訓優先順序:

       1、志願役作戰(因公)致身心障礙退役官兵。

       2、支領撫卹金第一類退除役官兵(國軍戰訓或因公殞命人員)之遺眷。

       3、國軍屆退志願役官兵(限參加養成訓練)。

       4、支領一次退伍金第一類退除役官兵。

       5、第二類退除役官兵

       6、支領退休俸之士官兵。

       7、支領退休俸之軍官(以低階為優先)。

       8、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配偶、子女及遺眷。

     (二)錄訓方式及限制條件:  

1、開訓前(不得少於兩週)中心由副主任主持錄審會議,錄審時應先檢討已參訓次數,如有辦理測驗成績需達該班招訓公告標準者,再按錄訓優先順序排序。凡曾接受辦班機構訓練者,錄取序列排名在未曾接受任何訓練者之後,依此類推。

2、報名本中心職業訓練,同一時間僅能選擇1個班隊參訓,報名超過2個以上班隊時,依各班隊開訓時間辦理錄訓審核,前一班隊未錄取者,得參加下一班隊錄訓審核。

3、依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施行細則第三條規定,輔導之退除役官兵,除就醫外,合於就業(含職業訓練)、就養、就學之規定者,在同一時期以申請輔導安置一項為限,爰凡接受本會就業、就養、就學安置者,不得參加職業訓練中心辦理之職技訓練。

4參加年度職訓不超過2次為原則,各職類同一班次,參訓者及其眷屬(具退除役官兵身份亦同)以1人報名參訓為原則。

5凡於公務機關、學校任職,具有第一類退除役官兵(眷屬)、第二類退除役官兵身分之公務員、國軍戰訓或因公殞命人員遺族身分之公務員、教師,請依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及教師進修研究獎勵辦法規定辦理進修。

6、報名對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自最近一次結訓日起,一年內不得參訓:

 (1)已達二次參訓,且訓後三個月內均無就業效果或求職紀錄者。

 (2)已通知錄取並經連絡確定(繳交保證金)後,未辦理報到者。

 (3)結訓(業)成績不合格或訓後無故未參加檢定者。

 (4)退除役官兵經自行或經辦訓機構協助完成面試,取得用人單位僱用承諾書,優先參訓,訓後未按承諾就業者。

7、報名對象歷次參訓期間因下列情形退訓者,自退訓日起一定期間內不得參訓:

(1)逾規定請假時數者:一年內不得參訓。

 (2)逾規定曠課時數者:二年內不得參訓。

 (3)行為不端而遭退訓者:五年內不得參訓。

8、凡已擁有技能檢定證照或訓練合格證書者,不得再報名參加與證照(書)相同課程之班隊受訓,經查獲即予退訓並要求賠償訓練費用。為使政府有限職訓資源發揮最大功效,以免費參訓4次為限(自辦及委外訓練合併計算次數),自第5次起視班隊缺額情形,錄訓後酌收20%訓練費用。

9、同一職類不得重複報名參訓;錄訓規定若有修訂將依輔導會最新規定辦理。

六、其他

(一)辦班機構招訓人數,每班需達十五人以上方得開班,低於開班人數者,則應報會審查同意後辦理;另第一類退除役官兵之配偶、子女及遺眷參訓人員總和不得超過該班總人數二分之一(婦女、兒少工作等服務人員職類及配合長照政策所需職類班隊,不受此限)。

(二)為激勵參訓人員踴躍到課,以珍惜有限訓練資源,辦班機構對進修訓練及委外訓練參訓人員,得酌收到課保證金新臺幣一千五百元至五千元,凡請假、缺曠課超過規定時數或證照班應考照而未參與考照者,保證金予以沒入,並依會計程序繳交輔導會安置基金,餘無息發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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